商务部: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推动第四季度外贸发展
- 发布时间:2024-11-1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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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推动第四季度外贸发展
11月14日,在商务部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咏前介绍说,今年前10个月,以人民币计,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36.02万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在复杂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外贸的稳定增长充分体现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与活力,为经济回升向好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何咏前进一步介绍,1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对下一阶段外贸工作作出了部署。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各地方、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推进各项政策落实,重点开展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引导银行机构优化海外布局,提升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保障能力。
二是壮大外贸新动能,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推进海外智慧物流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海外法务、税务资源等对接服务。
三是强化外贸企业服务保障,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支持重点贸易伙伴商务人员来华,支持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加强战略合作,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
前10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同比增长5.2%
海关总署7日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前10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6.02万亿元,同比增长5.2%,总体保持平稳增长。
尽管累计增速较前三季度小幅回调0.1个百分点,但在一揽子增量政策集中发力背景下,月度数据出现明显改善:10月份进出口同比增长4.6%,增速较9月份加快近4个百分点。
具体来看,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品出口势头良好。前10个月,我国出口20.8万亿元,同比增长6.7%,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船舶、汽车、摩托车出口增速较快,分别增长74.9%、20%、24.6%。同期,依托配套完整的产业体系,我国出口中间品9.34万亿元,同比增长5.8%。
进口规模稳步扩大。前10个月,我国进口15.22万亿元,同比增长3.2%。其中,能源产品、矿产品进口量分别增加5.1%、4.9%;机电产品进口值增长8.6%,服装及衣着附件、干鲜瓜果及坚果、葡萄酒进口值分别增长6.6%、6.8%、31.7%。
民营企业持续活跃。前10个月,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经营主体数量66.5万家。其中,民营企业进出口19.85万亿元,同比增长9.3%,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外贸主体地位。
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为外资企业提供更优支持和服务。前10个月,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同比增长1.3%,其中出口由前三季度的1.3%提高到10月当月的7.4%。
贸易伙伴多元共进。前10个月,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16.94万亿元,同比增长6.2%。其中,对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进出口5.67万亿元,增长8.8%。同期,对欧盟、美国、韩国进出口分别增长1.2%、4.4%、6.7%;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增长4.3%;对其他金砖国家进出口增长4.5%。
此外,前10个月,我国有17.8万家企业与拉美地区开展贸易,同比增加6.9%,推动对拉美进出口增长9.1%,高出我国整体增速3.9个百分点。
10月份原煤和原油生产及相关情况
原煤生产稳步增长。10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4.1亿吨,同比增长4.6%,增速比9月份加快0.2个百分点;日均产量1328.4万吨。进口煤炭4625万吨,同比增长28.5%。
1—10月份,规上工业原煤产量38.9亿吨,同比增长1.2%。进口煤炭4.4亿吨,同比增长13.5%。
原油生产增速加快。10月份,规上工业原油产量1777万吨,同比增长2.5%,增速比9月份加快1.4个百分点;日均产量57.3万吨。进口原油4470万吨,同比下降8.7%。
1—10月份,规上工业原油产量17764万吨,同比增长2.0%。进口原油45707万吨,同比下降3.4%。原油加工降幅收窄。10月份,规上工业原油加工量5954万吨,同比下降4.6%,降幅比9月份收窄0.8个百分点;日均加工192.1万吨。1—10月份,规上工业原油加工量59059万吨,同比下降2.0%。
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3%
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5.3%(增加值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从环比看,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41%。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8%。
分三大门类看,10月份,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制造业增长5.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5.4%。
分经济类型看,10月份,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股份制企业增长5.9%,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增长2.9%;私营企业增长4.8%。
分行业看,10月份,41个大类行业中有35个行业增加值保持同比增长。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增长4.5%,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增长5.8%,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1.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增长3.0%,纺织业增长3.8%,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6.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降2.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4.0%,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7.7%,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2.4%,专用设备制造业增长3.0%,汽车制造业增长6.2%,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增长4.4%,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5.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10.5%,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5.5%。
分产品看,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619种产品中有343种产品产量同比增长。其中,钢材11941万吨,同比增长3.5%;水泥17498万吨,下降7.9%;十种有色金属669万吨,增长0.6%;乙烯273万吨,下降5.5%;汽车295.4万辆,增长4.8%,其中新能源汽车142.8万辆,增长48.6%;发电量7310亿千瓦时,增长2.1%;原油加工量5954万吨,下降4.6%。
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率为97.3%,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出口交货值13438亿元,同比名义增长3.7%。
1—10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4%
1—10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423222亿元,同比增长3.4%(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7),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12775亿元,下降0.3%。从环比看,10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0.16%。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7882亿元,同比增长2.5%;第二产业投资145633亿元,增长12.2%;第三产业投资269707亿元,下降0.9%。
第二产业中,工业投资同比增长12.3%。其中,采矿业投资增长13.2%,制造业投资增长9.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24.1%。
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4.3%。其中,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37.9%,航空运输业投资增长19.2%,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14.5%。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1.8%,中部地区投资增长4.6%,西部地区投资增长1.1%,东北地区投资增长3.2%。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投资同比增长3.2%,港澳台企业投资增长8.2%,外商企业投资下降20.6%。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13日印发《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公告【2024】158号,以下简称《公告》)。此次调整,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一、名录调整是深化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的具体举措
海关系统始终遵照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全链条监管。名录调整后,海关行政资源配置效率更高,监管更加科学、精准;相关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利于简化进口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大力助企纾困,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名录调整是基于海关对进口食品建立了全链条监管制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从源头上严防,强化对进口来源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审查,将官方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签署检验检疫协议、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卫生证书等方式落到实处。在过程中严管,通过口岸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强化检测等多种手段,将不合格食品拒之国门之外。防风险时严控,严守进口后的“最后一公里”,通过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与国内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精准处置问题食品和企业,实现对进口食品安全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三、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对于本次调整的产品,在进口时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准入要求,即进口来源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和疫病疫情管控体系通过了海关的评估审查,接受海关提出的检验检疫要求,产品需要同时满足“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等要求,方可输华。产品抵达口岸后,海关通过自动逻辑检控、人工审单、现场检查等多项措施,确保产品来自准入国家(地区)的已在华注册企业。
《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保障国家战略性金属资源安全,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再生金属原料的进口管理,2024年10月23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23号),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公告修订发布的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主要修订内内容:
(一)新增再生铜铝进口类别。
1.将再生铜原料类别由原来的五类(铜线、铜加工材、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调整为三类(铜线、混合铜料、铜米)。
2.将“再生黄铜原料”更改为“再生铜合金原料”,类别由原来的四类(普通黄铜料、镀白黄铜料、黄铜管料、混合黄铜料)调整为二类(块料、屑料),并增加了再生青铜原料、再生白铜原料、再生高铜原料名称。
3.在原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基础上新增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再生纯铝原料两个种类。
(二)明确新增再生原料海关商品编号。
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
再生铜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
再生纯铝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
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
(三)明确再生铜铝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
1.本次修订以附表的形式明确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明确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2.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3.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其他指标项目比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多了一项“原料中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5%”。
(四)明确再生铜铝原料的装运、申报要求及海关检验方式。
1.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2.此次公告修订明确除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相应国家标准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热点问题解答:
(一)今后企业进口的再生金属原料还需要满足国标的要求吗?
本公告以附表的形式明确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的性能指标要求,企业进口的再生金属原料如满足公告附表的指标要求即可进口,国标中未列入附表的指标项目买卖方可在贸易过程中自行约定。
(二)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进口再生金属原料转关申请吗?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实施检验,不接受转关申请。
(三)企业进口的原料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实施退运?
表观特征不合格,但属于种类或类别申报错误,且符合附表要求的,可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其他表观特征不合格、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危险废物、夹杂物含量、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含量(再生铜及铜合金)、金属实物量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需实施退运处理,经鉴别为固体废物的,还需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因此,企业在进口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安全关,强化源头管理,在货物发运前督促发货商关注原料是否符合公告要求,避免在进口口岸检出不合格甚至固废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